济宁会计代理 工商税务登记 商标注册圣佳代理22年

  • 发布时间:2019-07-04 16:31:23,加入时间:2018年08月01日(距今251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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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撤销制度,旨在发挥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所以并非商标注册人只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即当然认定其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在此基础上,商标注册人还须证明其使用行为系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而非象征意义的使用行为。对于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的认定,属于对商标注册人主观状态的认定,因为主观状态通常较难通过直接证据予以确定,所以需要结合具体的使用证据对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行为是否真实、善意予以推定。通常而言,如果商标注册人所实施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已具有一定规模,通常应推定此种使用行为系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反之,如果商标注册人虽然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但其仅是偶发的、未达到一定规模的使用,则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通常应认定此种使用行为并非真实的、善意的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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