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产权人之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如该产权人与其他产权人之间有纠纷,也属于产权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报告》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李某、姜某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上述合同,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李某签署合同时是否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有无共有人的授权,均属其与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无论其他共有人是否主张权利均不影响李某、姜某之间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姜某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也无相反证据可予推翻前述合同约定,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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