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增城区同居房产分割诉讼律师 解除赠予合同咨询

  • 发布时间:2019-07-09 17:55:47,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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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居期间的赠予,是附义务的赠予还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予?

律师解答:应该是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予。因为恋爱、结婚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宜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予以认定,否则也与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公序良俗相悖。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予,二审法院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了。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款项的定性问题。对涉案款项属赠与行为双方均无争议,至于属何种性质的赠与,则各执一词。对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程女在本案中称,因年龄、性格等方面的因素,其始终未能接受王男的追求,故本案双方的赠与并非发生于情侣之间,这一点可作出认定。而结合双方聊天记录的内容,王男在追求程女的过程中,赠与如此大额的款项,确实存在和程女恋爱、结婚的明确目的,对此程女应该明知。只是恋爱、结婚均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宜作为赠与所附的义务予以认定,否则也与现行的婚姻法律制度和公序良俗相悖。故本案不宜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第二,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而附条件可附生效条件,亦可附解除条件。本案中,王男以恋爱、婚姻作为目的在追求程女的过程中赠与其大额财物,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应定义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旦双方无法继续交往,王男无法实现其恋爱、结婚的目的,其解除条件成立,涉案赠与行为亦可予以解除;第三,原审法院认为,现双方因故终止交往,业已丧失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之可能,且也无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此种情形之下,程女无偿受益的状态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其理应返还,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此论述有理,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确实存在程女声称将相关款项分期返还给王男的陈述。故,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程女应返还其所获的上述款项。而上述款项被用于还款、消费、买房等,程女自其中获得明显的利益,原审法院结合双方赠与关系的认定和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程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也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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