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纠纷咨询 私募相关法律咨询 宋长贵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7-14 11:23:27,加入时间:2014年05月09日(距今366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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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PE私募股权起源于美国。19世纪末,有不少富有的私人银行家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和安排,将资金投资于风险较大的石油、钢铁、铁路等新兴产业,这类投资完全是由投资者个人决策,没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组织,这就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雏形。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的,主要差别在于证券发行的方式,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相区别。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发行的界定为公募,以不公开的方式向社会特定对向发行的界定为私募。­

私募的特点:

1. 募集对象只针对特定人群,而不面向社会公众所;

2. 募集对象是有资金能力的特定主体,而不是普通百姓;

3. 募集的手法是熟人或熟人介绍,而未采用宣传或广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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