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
1. 个体经营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
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
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提
供)
2. 单位企业纳税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清税申报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二份,纳税
人一份)(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提供);
2)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的原件及复印件。(破产企业需
提供《企业破产清算裁定书》);
4)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
照的纳税人除外,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防伪税控系统金税卡、IC 卡或金税盘、报税盘。使用货运专票税控系
统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提供税控盘、报税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
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非居民企业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一式一份);
2. 合同、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已经提供的除外);
3. 对实行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需提供负责汇总缴纳的机构、场所出具的发票、税款由其统
一清理的证明;
4. 税务机关原核发的《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已发放电子税务证照的不需提供,
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丢失声明办理);
5. 非居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
纳税人同时申请联办其他事项的,需提供办理该事项个性化的资料。
1. 办理发票缴销的,需提供:《发票缴销表》、《发票购领簿》。 (如证件丢失,可凭纳税人的
丢失声明办理);
2. 需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需提供:《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3. 需取消缴税账户的,需提供:《账户缴税功能变动表》。
纳税人跨省、跨市迁移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 份;
2.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已经领取“一照一码”新版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外);
3.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 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
一. 注销登记前的清理工作
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对下列事项进行清理:
1. 清理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