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和软件组合信

  • 发布时间:2019-07-26 14:31:10,加入时间:2019年06月18日(距今21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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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指令本息应体现在用户手册中。

1)2018年6月12日起,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前,制造商应针对低水平符合本要求的无线电设备在中心系统进行设备类型注册登记。

2)不要求二类设备标贴设备等级识别符(警告号 )。但是在设备受限使用或需许可使用时,应在设备包装上显示受限的成员国或成员国地理区域信息。
3)RED不要求对使用非协调频率的设备(二类设备)进行公告。

4)新增经营者责任要求。(例如,符合性标志、标签和产品可追溯性。)

5)无线电设备至少能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

6)需要在用户手册中注明无线电工作频段和射频发射功率。

7)制造商和进口商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地址必须出现在设备上,而当设备尺寸或设备性质不允许时可出现在包装或用户手册上。

8)“欧盟形式检查证书”替代旧的“公告机构意见书”。

9)符合“全面质量保证-模式H”评估后,制造商才能在CE标识后面加上公告机构的识别号码。(例如,CE 0359 Intertek United Kingdom NB、CE 0413 Intertek Sweden NB和CE 0797 Intertek US NB。)

10)需要提供唯一公告机构申请书面声明。

11)允许CE标志高度低于5毫米,条件是仍然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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