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收楼纠纷咨询

  • 发布时间:2019-07-29 18:33:14,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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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收楼后再以不符合收楼条件索赔逾期交楼违约金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即便收楼的时候房屋不符合收楼标准,但办了收楼手续就视为接受收楼条件了。如下面这个案件,收楼后再以不符合交房标准起诉逾期交楼违约金,就被法院驳回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瑞某公司与黄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双方当事人对交付房屋时间、交房条件,及房屋交付时瑞某公司应向黄某提供有关商品房的资料等均作了约定,对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约定,上述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对于瑞某公司应否向黄某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十五条的约定,该条款载明了甲方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乙方提供或出示的文件资料,同时约定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黄某于2017年9月30日签署了《尚东嘉御雅苑收楼确认书》,接收涉讼房屋,该收楼时间符合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对交楼期限的约定。虽然在交付涉讼房屋时,瑞某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向黄某提供全部文件资料,但黄某在明知或理应知悉的情况下没有拒绝收楼,仍然办理了收楼手续。黄某进入涉讼房屋查看验收后亦未向瑞某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因此根据该合同补充协议“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书面异议,并说明异议的具体事项,未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或说明异议具体事项的,视为乙方无异议,房屋已达到交付标准”的约定,应视为黄某同意接收该商品房。故对于黄某以涉讼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要求瑞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此外,黄某接收涉讼房屋后,如该房屋存在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或因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给其造成实际损失的,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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