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香港政府推出新条例,3月1日起新注册的香港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KB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香港公司注册处近日颁布新规: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条例具体规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都要对重要控制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建册、及时更新并存于注册办理处或香港指定地址,以备政府执法人员随时查阅。
违规责任:如未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处第四级罚款(即港幣25,000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处罚款港幣700元。对于填写内容确保真实,虚假陈述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港幣港幣300,000元及监禁6个月至2年。
需处理的工作:识别公司重要控制人、把详情记入登记册、向重要控制人及其他人士发出通知、所有须登记人士确认、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及时更新登记册资料、协助执法人员查阅登记册。
二、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新规定是什么?
按照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以供香港执法人员查阅。(执法人员包括:公司注册处、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会等部门)。
《修订条例》要求公司必须以英文或中文信息备存SCR,记录其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ler,包括须登记人士及法律实体)的详细信息。如果公司没有遵从法律规定备存SCR,该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将被处罚最G25,000港币的罚金,并另外每日处罚700港币的罚金。
所有的香港公司(除上市公司)都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登记册需备存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也就是备存在秘书公司),或在香港的某指明地方。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的公司主要分两种情况,之前已成立的香港公司和新注册的香港公司。
三、 根据新法规定,相关公司需按要求认真履行以下事宜:
1、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2、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取所需的详细资料;
3、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填写其重要控制人的详细数据;
4、及时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所需的详细资料;
5、向执法人员及重要控制人提供该登记册及其副本以供查阅。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必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上填写该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
四、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份),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商号”一词包括(例如)没有独立法人身份的合伙/有限合伙。
在香港公司注册后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资料变更,变更的内容包括:股东董事变更,公司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秘书变更等。但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在香港,私人公司股份的转让除受到《公司条例》中有关私人公司的股份权利限制外,还受到公司章程细则规定的限制。为了避免日后产生转让股权的纠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更加合法,人们往往还会拿着这个协议去公证,公证过后股权转让才更具有法律效力。
五、香港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
(1)订立股份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如果合同因特定股份的买卖而订立,股份的衡平法权利(the equitable title)立即转移给买主,在其后公司公布红利时买主有权享有。对公司而言,拥有股权、享有红利者是注册股东。
(2)提交适当的转让文件。公司章程细则可要求股份转让须以契约(deed)的形式,但这很少见,常见的股份转让文书形式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文件。
(3)登记。公司章程细则如规定股份转让登记的事项,董事局须遵守。法例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对尚未缴清股本的股份之转让,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权的股份之转让,可拒绝登记。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无须说明理由,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不论有关股份是否已缴清股本。
六、股东董事变更需提供的资料:
(一)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
1、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
2、转让前公司的章程;
3、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市工商局信息中心索取);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
4、经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5、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
6、他方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转让方、受让方需提供的材料:
1、公司的营业执照或公司注册证书;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果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影印件;
3、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本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由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章,并明确授权xxx到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如果转让方、受让方是个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
4、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5、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6、股权转让合同一式六份以上。
注:请将打好的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存入u盘或其它软盘带到公证处,以便公证员帮助修改。
七、香港公司股权转让公证费用:
律师费、转递费用、手续费、快递费,根据文件内容和公证份数收取,后期没有任何隐性收费,具体咨询郑女士。
八、香港公司股权转让公证时间:
4-6个工作日。如政策调整或遇到其他不可控因素可能会有延迟,可咨询我们郑女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