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民间借贷官司律师;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05 17:54:29,加入时间:2015年07月10日(距今3585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 公司: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陈律师,手机:18666004727 微信:chen21070529 电话:18620925766 QQ:522542947

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广州共同债务转化成一人债务后,还能要求所有人还款吗?

李某与王某、毛某二人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王某、毛某各出资50%共同购买李某铺面,总价款230万元,限2014年4月20日前付清,王某、毛某在合同上签字。案涉铺面交付并登记后,王某、毛某尚欠购房款60万元,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于是,王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我欠李某现金六十万元,限2014年5月30日前付清,逾期按月息2分计算。若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本人承担。欠款人王某,2014年4月21日。”到期后,李某向王某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毛某共同偿还欠款6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本案中毛某还有还款义务吗?

律师解答:没有了。

欠李某的购房款经王某、毛某分账协商由王某一人承担后,由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上注明“我欠李某现金60万元,欠款人王某”即表明李某认可了王某、毛某的分账协议,故诉争债务已由原来的合伙债务转化为王某的个人债务,毛某不应再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王某以出具欠条的形式对下欠购房款的给付义务人及到期不能归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变更约定。案涉欠条明确写明“我欠李某现金60万元”,“若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本人承担”,落款处署名为“欠款人王某”,此外,该欠条还新约定了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该欠条记明的内容,足以表明诉争债务的债权人为李某,债务人为王某,二人之间因此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王某应就诉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广州律师陈锐娜。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