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市合伙协议纠纷、公司股权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股权质押、公司破产清算、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货款借款合同律师,特擅长民间借贷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诉讼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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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解散不清算,哪些情况下股东要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清算的最后关头,若不好好履行清算义务,那么连带责任将随之而来。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 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在特定情形下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注销,逾期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都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此情形下,若公司财产损失与清算义务人的逾期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清算义务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注意规范经营,股东更需要注意依法保存公司经营相关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资料。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提供相关财务账册及凭证,无法提供将有可能被认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被判定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股权转让亦不能免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3. 清算义务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公司面临困境时,有些股东企图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通过转移、赠与、低价贱卖、或者低价抵债等方式恶意处置公司的财产,降损公司的偿债能力,使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受损,此为法律所禁止,一旦有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股东都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清算义务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编制虚假清算材料,逃避债务,使清算过程流于形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即使被“合法”注销,股东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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