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受理审核时限: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一、流通类
1、营业执照正本原件;(经营范围必须含有食品流通)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6、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8、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