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公司法领域有较高造诣,擅长领域:投资纠纷、股权纠纷、合伙纠纷、民事赔偿纠纷、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担保纠纷、抵押纠纷、合同审核拟定及公司法律风险内控等民商事案件及非诉业务。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为您普及部分合伙拆伙相关法律知识:
合伙事务中一方存在过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如何让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