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释取保候审的条件;广州刑事取保候审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8-06 14:00:20,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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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重点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大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在刑事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3号线珠江新城战、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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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刑事辩护部分法律知识: 

一、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1、正面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2、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二、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

  (一)保证金的保证

  1、数额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

  2、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二)保证人的保证

  1、保证人的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报告

  3、保证人的责任

  行政责任:罚款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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