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隐瞒销售房产被抵押的事实,买方胜诉。房产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0-09 11:15:40,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4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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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认可的事实:一、被告欠李某(××)工程款,李某要求被告以房屋抵扣工程款,于是被告与李某口头约定将被告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某商品房抵偿给了李某,由李某联系业主出售,出售的房款可直接交付给李某,购房款抵扣被告欠李某的工程款;二、被告尚未交付涉案房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已付购房款一倍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不仅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而且将交付的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所售房屋也尚未解除抵押,房屋不能交付,不能达到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而且法定解除条件也成就,对于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告知李某房屋设定抵押的事实,李某应当告知原告该事实。原、被告为合同相对方,被告应直接告知原告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然而被告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其已告知李某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即便被告告知李某了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也不能确定李某告知了原告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被告抗辩理由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利用李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达到双倍索款的目的的问题,一方面,被告提出的该抗辩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面,原、被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原、被告及案外人李某已达成一致:被告欠李某工程款,被告将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某商品房交给李某出售,出售的房款可直接交付给李某,购房款抵扣被告欠李某的工程款,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据显示收款事由工程抵款(李某)全额,原告将购房款直接交付给李某属债权转移,债权转移系另一法律关系,且债权转移是原、被告及李某认可的事实,其法律责任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因此被告提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南

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元;

四、上述给付款项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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