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准入门槛和创业成本,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内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遵循依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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