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在意见稿的第四条中,将网络谣言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这可能将是对喷子、键盘侠、谣言党们的致命一击!
一、 网络谣言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意见稿第四条原文摘抄如下: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单信息自生效之日起满3年且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规失信行为的,或者失信主体被列入黑名单的事实依据被撤销的,停止发布并撤出原发布渠道。
二、 纳入失信黑名单有什么后果?
1、法院会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虚拟交易账户。 法院会依法申请采取各种财产调查措施,冻结当事人的银行账户,包括支付宝、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如发现被执行人账户里有隐匿资金,可直接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将该笔钱款直接划至法院账户用于实现申请人执行人的债权。
2、限制高消费。 失信人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出境。
3、失信人的子女不能上重点私立学校。 前几个月就有一个被执行人跑到法院,要求法院将自己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表示愿意立即交出隐匿财产,偿还债务,原因是自己的女儿在一家私立贵族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时被拒。
4、冻结或扣划养老金。 养老金也是失信人的固定收入,属于财产执行的范围,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冻结、扣划等措施。
5、失信人在名单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的法人及董监高。 除不但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外,对失信人的被选举权也会产生影响。
6、禁止失信人使用信用卡和贷款。 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人的信用卡的使用和贷款行为将会受到禁止。 另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失信人,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等。
三、 制约网络失信有助信用体系建设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监管机构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内容整治力度,全面重构网络生态的大背景下制定的一项具体整治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提升网络行为人的责任意识,以及增强对不良行为的威慑都起到了正面的促进作用。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信用建设。”
四、 网络非法外之地,请守诚信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发布信息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将传播网络谣言造成严重危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将有助于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信用水平,打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助于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大家切记:如果行为人在互联网上不负责任地散布不实言论、造谣诽谤等信息,不管是个人或企业,都将被列入黑名单 ! 希望我们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共同营造安宁、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维护个人或企业良好的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