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计划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的机构,必须获香港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认可。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即银行三级发牌制度,分别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这三者统称为认可机构。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金融管理局(简称香港金管局)是发给认可资格牌照的机构,负责向认可机构发给、暂停及撤销认可资格。本说明书以下主要就香港这3类主要认可机构的相关事宜作出阐述,仅供各位商家参考。
一、香港认可银行机构类型
1、持牌银行:在香港,只有持牌银行才可经营往来及储蓄户口业务,并接受公众任何数额与期限的存款,以及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这类型银行可以经营全面的零售及批发银行业务。
2、有限制牌照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等业务。该类型银行不得经营持牌银行业务,但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且存款期限不设限。
3、接受存款公司:接受存款公司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这些公司只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为3个月的存款。
除了上述可在香港经营存款业务的3类认可机构外,境外银行亦可在香港设立本地代表办事处。这些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责只限于银行与香港客户之间的联系工作。
香港认可机构进入市场的形式:申请香港银行牌照或有限制牌照银行的境外申请人可透过分行或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的附属机构形式进入香港的银行业市场。自1977年起,香港只接受在本港成立为法团的附属机构注册为接受存款公司。
二、
1、持牌银行的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不低于3亿港元,香港持牌银行的客户存款总额规模不得低于30亿港元及资产总额40亿港元。
2、有限制牌照银行的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不低于1亿港元。
3、接受存款公司的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不低于2,500万港元。
三、香港银行机构名称要求
1、持牌银行:持牌银行名称结尾应紧接使用“bank”一字或该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词、或其任何语文的译文;或使用中文“银行”一词;或使用以“b”、“a”、“n”、“k”此次序排列的字母均可。
2、有限制牌照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名称结尾须紧接“restrictedlicencebank”此词语连同使用,且该词语的译文须与该名称的译文相同(即中文结尾为“有限制牌照银行”);
3、银行代表处: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银行的本地代表办事处可在香港进行其职能及工作时使用的名称内,使用该银行的名称或该名称的译文,但该名称结尾必须紧接“代表办事处”这词语连同使用,且该词语的译文须与该名称的译文相同。
更多关于香港详情请联系成都登尼特;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123号时代锋尚13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