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说的是,房屋拆迁时,拆迁面积的测理一般是由各地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以及房屋调查机构专业测量人员或是有测算资质的单位来测量的。但是每个地方跟每个地方的审核标准都不尽相同,具体的可以查看所在地区的审核标准。那么,房屋拆迁面积究竟怎么测呢?
1、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着因登记机关人员的大意或是测量不准,可能会导致房屋权属证明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因此当被征收人认为记载的面积小于实际面积时,法院可组织当事人进行实地测量,如果实际测量的面积大于记载的面积,就应当以实际测量的面积予以补偿。
2、以证据证明的面积为准
在遇到面积不一致时,如果可以提供充分的房屋产权产籍资料或是其他资料,能够有效的推翻房屋产权证上面的面积时,就应当以证据证明的面积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3、以当地所批准的文件记载面积为准
由于以前我国房屋登记制度的不健全,不少房屋都会有这种未登记的情况。以上海为例,对于未登记的房屋,应当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4、如果没有房产证,没有相关批准文件或是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该怎么办呢?
以上海为例来说,相关批准文件未记载建筑面积,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有相关材料证明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并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测算与实际面积不符时怎么办?
此时我们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当然如果对复核评估结果还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鉴定或是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近年来,行政复议案件是有增无减,2019年7月19日,自然资源部部长签署了自然资源部第3号令,发布了《自然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并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对自然资源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登记、办理、决定及履行监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全面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