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经济法零基础学习,会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发布时间:2019-08-23 11:19:12,加入时间:2018年06月28日(距今2527天)
  • 地址:中国»江苏»无锡:无锡洛社镇人民南路40号江苏银行4楼
  • 公司:无锡市品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孙老师,手机:18051591082 电话:0510-83300066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常考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知识考点:

1.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

(9)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2.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3)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7)个人转让自用达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8)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 1 万元以下的(含1 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 1 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9)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中规定的情形。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