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窗口排队取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或提前电话预约取得预约号。
2、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并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窗口或邮寄领取结果。不准予许可的,出具《企业设立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设立的理由。
申请材料清单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四、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以及分机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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