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哪个法院管辖,如何能在广州起诉

  • 发布时间:2019-08-21 22:22:53,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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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戴律师为您普及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 、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 2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 、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 1 )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 2 )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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