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非香港公司何时须交付周年申报表?
注册非香港公司须于公司在香港注册的每个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2、我的公司经已更改公司名称,并获公司注册处发出「注册非香港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证明书」,我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是否制备至公司更改名称日期的周年日?
不是。注册非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所载资料,须截至该公司的「非香港公司注册证明书」发出的日期的周年日。
3、我是否需要在每一公历年交付周年申报表?可否得到豁免?
是,你须于每一公历年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公司注册处处长无权审批豁免
4、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每年登记费用?
注册非香港公司如在公司注册日期最近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所需缴付的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180元。如未有在订明的42日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需缴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记费用(由港币1,200元至4,800元)。
《公司条例》第788(3)条规定,注册非香港公司如违反该条例第788(1)条,该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其每名授权或准许公司违反该条文的代理人均属犯罪,可各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处失责罚款。每次失责高可被处罚款港币5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被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港币1,000元。(请一并参阅第7题)
有关较高的登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主要服务 > 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一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