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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10-09 11:15:33,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4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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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团队,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近10年,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数百件民商事案件,同时担任数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方案,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为执业宗旨,通过自身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长期获得当事人的赞誉及好评。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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