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案件的管辖法院
1、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则夫妻双方任何一方的住所地法院都有对该起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2、如果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法院超过一年的,则依据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起案件。
3、如果夫妻一方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则原告住所地法院对该起案件有管辖权。
二、婚姻案件中的起诉与受理问题
1、一定时间内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
(1)之前原告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但是一审判决不予离婚、调解和好,准予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时,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的,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之内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若男方提出离婚,则法院不予受理。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男方证明女方怀的不是自己的孩子而起诉离婚的现象。
2、法院应予受理的情况: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但是另一方下落不明,原告方只要求起诉离婚,但是并不向法院申请宣告另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人民法院是应该受理的。
三、婚姻案件的审理方式:
由于婚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我国法院审理婚姻案件时一般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
四、婚姻案件的出庭问题:
民事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且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由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出庭应诉,自己可以不用出庭。但是,由于婚姻案件涉及人身关系,即使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必须出庭的,如果确实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五、诉讼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1、若在起诉中原被告双方有一方死亡的,则该案件诉讼终结。
2、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院可以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4、若是起诉要去确认夫妻关系的婚姻案件,则法院对婚姻关系部分不能主持调解,但是可以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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