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品是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等。而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组合而成。因此,它们之间存在某些内在联系。但由于保护的方式与内容不同,它们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商标与作品的联系
文字商标与作品的关系。作品中的文字作品,特别是诗词作品,尤其是文字极少的短诗短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商标的客体。比如曾使用在空调设备上的“横跨冬夏、直达春秋”短语广告,如果满足商标注册的其他条件,可能就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或者允许其注册。再如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也可以作为文字商标的形式。具有一定创造性的文字商标,如果符合诗词的条件,则可以构成文字作品,但是3-5个单字组成的文字商标,可能难以构成诗词作品。以书画形式体现的文字商标,则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
图形商标与作品的关系。美术作品中的绘画作品,包括平面与立体形状,在满足商标或注册商标的其他条件下,可以成为商标或者注册商标,包括立体商标或三维商标。而图形(平面或立体)商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绘画作品或者艺术作品。摄影作品也可以作为商标,同样,以照片作为商标的,也可以构成作品。
二、商标与作品的区別
商标与作品的作用不同,商标是识别标志,有显著性要求,而作品是为了艺术或文字享受或欣赏而创作,自创是必要条件,此外并无其他要求。作品与商标分别由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调整。作品自创作完成,通常即依法自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必强制性地履行其他法律手续。而商标必须履行注册程序后,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商标注册专用期为10年,到期可以续展,续展次数不受限制,因此,理论上可以是无限期的。而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死后50年,逾期即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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