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团队,从事法律职业工作10年,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数百件民商事案件,同时担任数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方案,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为执业宗旨,通过自身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长期获得当事人的赞誉及好评。
前些天,我父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局拘留了。我父亲开了一家名烟名酒行,由于生意一直不好,他就购进了一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和酒,前后销售烟酒的价值约十万元。听别人说,假冒烟酒的销售额需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而且数额越大,判刑越重。我非常着急地想知道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判刑会有多重。向女士
向女士:
你父亲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销售金额达到多少才是“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