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个区离婚诉讼律师 离婚法院判抚养权咨询律师

  • 发布时间:2020-01-08 11:20:07,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4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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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团队,从事法律职业工作10年,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数百件民商事案件,同时担任数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本律师在从事法律工作的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切实可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方案,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为执业宗旨,通过自身缜密的分析判断能力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努力。长期获得当事人的赞誉及好评。

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或父方生活­

一、哪些情况下,子女随母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二、哪些情况下,子女随父方生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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