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团队,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10年。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律事务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化的合法权益,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律师咨询,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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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陈某通过转账汇款向关某支付4613750元、向董某支付3953700元、向吴某支付3032550元形成债权,陈某有权要求关某、董某、吴某返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z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关某、董某、吴某抗辩收到陈某所支付的钱款为代持某公司股权的投资入股款,应当负有举证责任。陈某与关某、董某、吴某间未签署代持股协议、也未在某公司的工商登记的股东中有相关代持股情形的记录,不能直接认定代持股法律事实存在。关某、董某、吴某未能举证证实关某、董某、吴某与陈某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关系,法院不予认定。经审查,陈某支付的款项均被用于某公司的设立开办,具有关联性,故本案一并处理。陈某向关某、董某、吴某支付三笔款项均为独立支付,无签署任何协议或借据,陈某要求吴某、关某、董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及按基准利率两倍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关某、董某、吴某各自返还各自的借z款金额,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