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团队,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职业工作10年。杨律师不仅严格恪守律师执业道德,且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丰富的法律事务实战经验,自执业以来承办过数百件典型案件,以专业、严谨的态度,一直秉承“案件没有大小之分,凡是当事人的委托事宜,均为大事”的执业理念,专业认真、细致严谨办好每个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化的合法权益,得到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无论是在案件初期,审理过程中,还是审理后,如果您遇到了法律问题,您可立即联系律师咨询,以免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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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签订合同后只要没开店,就能解除合同退款。如果开店了,或者开店后又倒闭了,合同快到期了再来起诉解除合同,不管什么理由,法院一般都不支持了。
判决书节选: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吴某上诉主张百某公司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并提供了裁判文书、企业变更信息等证据。首先,(2017)穗仲案字第XX号是设备买卖及服务合同,非特许经营合同,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其次,(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XX号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再次,百某公司的企业变更信息发生在2013年,而双方2016年签订涉案合同时,百某公司虽未披露该信息,但不足以导致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因该信息并非属于百某公司隐瞒重大变更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夸大经营资源的情形,且对吴某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并未造成实质影响,吴某以此请求解除该特许经营合同,本院不予采纳。
此外,吴某认为百某公司提供了虚假信息,具体包括宣传手册上注明“具有完善的餐饮行业经验”、“国家认证、国字号认证”、“培训、专人带店、装修支持、找店支持等”。本院认为,对特许人隐瞒的信息、提供的虚假信息或夸大的经营资源应与合同目的的关联性、与真实信息的背离程度及其对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根据本案的证据,可以认定百某公司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具备一定的行业经验,亦取得了一定的荣誉及影响力,宣传手册上的介绍并非过分夸大,吴某以此认为百某公司提供虚假信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