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在征地拆迁中,何为专款专用?

  • 发布时间:2019-09-04 13:43:57,加入时间:2018年11月02日(距今23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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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除旧布新”,目前,全国各地为了改善城市的面貌,展开了一系列的旧城改造活动,但是在改造过程中却因利益的驱使,把一些不该改造的区域纳入到改造的过程中,而且还出现补偿款未到位就实施强拆的情况。

  法律要求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根本目的是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可是实践中,地方拆迁并非如法律中所规定的那样来实施征收拆迁,导致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被侵害。那么什么是足额到位呢?

  什么是足额到位?

  所谓足额到位是用于征收补偿的货币、实物的数量应当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要求,能够保证全部被征收人得到依法补偿和妥善安置。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个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足额中扣减相关费用。

  什么是专款专用?

  专款专用也就是征收补偿费用只能用于发放征收补偿,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相关部门或是相关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补偿款或是私分补偿款,一旦发现可能就会面临牢狱之灾。

  其实在征地拆迁中,由于涉及到巨大的利益,往往会有许多人把持不住自己的一己私欲而私自挪用或是截留补偿款,导致到被拆迁人手里的补偿款非常的少,这也因此造成了,当下老百姓开始抗拒拆迁,且也造成了征地拆迁工程进展慢的情况。

  未做到征收补偿费足额到位是否能进行征地?

  房屋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而补偿款又是拆迁中老百姓最为关注的,也是关键所在,这两者无论是拆迁程序存在违法或是拆迁补偿太低都会引发矛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拆迁中,征收方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要能够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在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要高于原有生活水平。而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但是在以往凯诺律师代理过的案件来看,有地方并没有遵照法律法规来实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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