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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税法。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
(二)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各相关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给予奖励。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用,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及超低排放运行给予信贷融资支持,在上市融资、政府荣誉评定、银行贷款、政府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钢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开展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企业通过超低排放改造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市场交易,优先支持钢铁企业盈余的碳排放配额、用能权指标用于市场交易等活动。
(三)推行超低排放改造亲清服务。各相关县(市、区)要充分依托生态云、亲清服务平台建立服务指导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工作机制,帮助企业合理选择改造技术路线,协调解决清洁运输等重大事项,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相关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审查,钢铁企业仅开展脱硫、脱硝、除尘、VOCs治理设施实施改造的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纳入备案管理,促进改造项目加快落地见效。
(四)实施企业差异化管理。在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各相关县(市、区)要结合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含有组织、无组织和运输过程)加大错峰生产停限产力度,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工序原则上不限产或少限产。严格落实钢铁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组织开展钢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查,对无证排污、未依证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帮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企业责任。钢铁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细化制定企业行动计划,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工作组,确保按期完成改造任务。要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设施建设。要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连续运行一个月后,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及时报送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
(三)严格考核监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评价体系内容,对于组织推进不力的地区将予以通报、纳入督察。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将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公开通报。各有关县(市、区)要加强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