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注册商标还会有优先权

  • 发布时间:2019-09-05 09:46:20,加入时间:2019年04月28日(距今18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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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注册商标是不能着急的,必须要按商标注册流程一步一步的进行,否则事半功倍的。但在《商标法》中,有一则条文是关于“商标优先权”的,为什么有些商标能有优先权?

所谓的优先权是指符合定条件的注册商标申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员,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举个例子,外国人小A在2017年5月1日向在本国提出了改商标注册申请,后又于2017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

那么由于其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小A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7年5月1日。

还有一种优先权情况,并不限定于外国人。

《商标法》还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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