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会见保释减刑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13 00:46:30,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4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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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面向广东地区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取保侯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较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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