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注: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序号 |
具体情形 |
处理方式 |
1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 |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篮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
2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 |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篮字专用发票信息。 |
3 |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 |
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应的篮字专用发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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