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欠款起诉代理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09 14:32:23,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50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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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戴允丝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在合同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民间借贷纠,货款追索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戴律师为您普及借贷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但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以提前还款,或者提前还款应当支付全部利息的,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据此约定处理提前还款问题。

风险提示:如果对借款期限有严格要求的债权人,建议对提前还款予以书面明确约定。但出借人应当考虑这种约定将导致借款人就丧失了提前还款的动力,这反而会增加出借人可能遭受的风险,也不利于资金的有效使用。

《人民法z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z院应予以支持。”这与《合同法》第二百零八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需要对借款人为何无需按照原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作一些分析。在有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通常是根据借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提前还款意味着缩短了借款期限,出借人同意或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实际是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借款合同中的原借款期限,《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后,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即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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