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许可证“三印”(打印、复印、影印)单位设立的审批
办理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事项名称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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