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与代理商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只要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就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名字是什么不重要。
判决书节选:
关于华某公司与筑某公司的法律关系及本案案由问题。《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华某公司(甲方)与筑某公司(乙方)签订的《全国代理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经过商标注册的“佰粤”牌复合钢管的独z家代理权及广告企划使用权授予乙方在国内独z家享用经营,“甲方有责任维护市场运转秩序”,乙方“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做好销售区域内消费者投诉、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区域进行销售”,乙方“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传递包括库存、销量、分销商经营情况及营销网络在内的有关市场动态信息”,在乙方销量未达到约定时,“甲方有权取消总代理资格”等内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的法律特征,华某公司与筑某公司之间是关于特许经营权的复合型合同关系,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立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应更改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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