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撤销纠纷律师房款返还赔偿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20 22:51:18,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0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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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黄某提出的第四项请求中,要求判决卢某拆除涉案宅基地违建部分并恢复原状,原审法院已另制作民事裁定书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某号房屋属于经济联合社集体用地,性质属于宅基地房屋,其出让、转让等权益均受法律限制。现卢某未举证证明其属于涉案宅基地经济联合社成员,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黄某与卢某之间不能买卖、赠与上述房屋。故黄某与卢某间的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行为应为无效,对双方当事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黄某要求确认其与卢某之间买卖涉案宅基地房屋无效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黄某诉请要求卢某返还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某号宅基地证原件及返还黄某转让之时向卢某交付的涉案房屋,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合同无效后,卢某亦有权要求黄某返还房屋转让款15万元。关于房屋价值,根据广州市忆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涉案房屋扣除宅基地楼面地价后的市场价值为35775元,虽然卢某认为估价过低,且未考虑土地的使用价值和房地产的整体价值,同时涉案房屋存在重建成本,应该按照市场价格重新予以评估。对此,原审法院所委托评估的是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即房屋整体价值扣除宅基地区位楼面地价的价值。因此,卢某异议中所提及的土地使用价值和房地产整体价值,并非本案需考虑的因素。故对鉴定机构评估的涉案房屋价值,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该房屋的评估价值低于双方的实际交易价值,故卢某在购买房屋无效后不存在因涉案房屋升值而发生的损失,故卢某反诉要求黄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752750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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