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刑事案件律师服务 白云看守所律师会见

  • 发布时间:2019-09-21 22:53:54,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45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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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优秀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面向广东地区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刑事案件法律知识:什么是刑事拘留

  二、《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刑事拘留的程序
  1、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等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业务范围贯穿刑事案件的全过程: 刑事案件的代理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公安侦查阶段,第二阶段检察起诉阶段,第三阶段审判辩护阶段 一、侦查阶段: 1、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2、会见犯罪嫌疑人; 3、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检察起诉阶段: 1、为犯罪嫌疑人办理辩护手续;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3、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免予刑事起诉、减轻刑事处罚相关法律意见; 4、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代理意见; 三、审判辩护阶段:参加法庭审理,做罪轻或无罪的辩护;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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