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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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原始凭证所包括的基本内容通常称为凭证要素,主要有:
原始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有关人员(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签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基本要求
记录真实
经济业务的内容、数字等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内容完整
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手续完备
(a)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b)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c)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d)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书写要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凭证无效。
原始凭证的填制,除需要复写的外,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小写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用“0”,不得用符号“-”。
大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编号连续
如果凭证预先印定编号,如发票、支票等重要凭证在因错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不得涂改、刮擦和挖补
原始凭证如有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填制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