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怠于举证责任 复议决定被法院撤销

  • 发布时间:2019-09-24 14:08:05,加入时间:2018年11月02日(距今24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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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贾启华主任 和雪莲律师 卢静(实习律师)

  基本案情

  张先生等人系山东省A市B区村民,2017年以来,张先生等人所在的村庄开始进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将农村土地统一规划,让农民统统搬进单元楼中居住。但由于对该项目存有疑问,张先生等人咨询了凯诺律师事务所的贾主任,经过拆迁律师的讲解。最终,张先生等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同凯诺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凯诺律所指派贾启华主任、和雪莲副主任及卢静(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接受委托后的三位拆迁律师针对张先生等人反映的情况展开了调查,经过信息公开得知,此次项目对张先生等人予以安置的回迁楼系在未获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开工建设的,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对张先生日后的安全居住情况带来了极大的不稳定性。为了保障张先生等人日后的居住安全,针对回迁楼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行为,三位拆迁律师向B区有关部门提出查处申请,B区有关部门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张先生,于是张先生等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责令有关部门依法回复申请人。接到复议决定后B区有关部门告知张先生等人依据相关部门责任清单涉及到本案查处事宜归B区综合执法局负责,附了相关部门权力责任清单。张先生等人向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了查处申请,请求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行为予以查处,在收到张先生等人的申请后,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了不予立案处罚的决定。面对B区综合执法局的行为,张先生等人再次提起了复议申请,经B区相关部门审理认为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而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张先生等人出具的回复属于告知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位拆迁律师认为B区相关部门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过程中,对案件的实体审查存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的错误,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查处的职能部门,在街道查处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施工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但B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却对违法施工建设的行为不予立案,其不予查处的行为影响了张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对张先生等人的回复应当视为一种行政不作为,而张先生希望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程序纠正行政执法局的错误决定,而相关部门却以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法律的曲解。

  针对复议决定,张先生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并判令相关部门对张先生等人的复议申请重新予以答复。经过法院审理,三位拆迁律师提出的证据材料被法院均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判令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等人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目前,案件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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