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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收定金后又卖给别人,能双倍退定金吗?
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即使买家没有证据证明是开发商临时要求加价4万才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的,但法院考虑到开发商也无证据,且其已经将房屋卖给他人,判决双倍返还定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广州某花园认购书》是否成立生效;二、如《认购书》生效,是否应解除的问题;三、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是否有依据的问题。
关于涉案《认购书》是否成立生效的问题。被告庭审中陈述案涉楼盘被告委托某销售公司进行销售代理,而被告也确认置业顾问谢某是某销售公司的员工。谢某在被告某销售大厅进行销售代理过程中使用被告《某花园的认购书》固定版本与原告就购买被告楼盘的房屋达成了购买意向,并约定了楼房案涉房屋的楼层、户型、面积、金额、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因此,原告作为善意买受人在被告公司售楼部签订涉案《认购书》时有足够理由确信谢某具有代理被告签订《认购书》的权限。同时,原告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同时已向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被告也实际收取了涉案房屋的定金,并出具《收款回执》。因此,谢某销售涉案房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至于《广州某花园认购书》是否加盖被告印章不影响谢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称《认购书》没有被告盖章,且事后没有得到被告追认,该《认购书》未成立生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该《认购书》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该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关于《认购书》解除问题。本案原告陈述被告在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天临时要求加价4万元,导致双方签约不成。被告虽不认可该说法但也未能举证证明签约不成是因原告原因造成,根据举证规则的要求,结合案涉房屋被告已另行出售的事实,本院认定是被告违约导致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鉴于案涉房屋被告已另行出售的情况,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原告主张双方签订的《广州某花园认购书》解除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某花园认购书》解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