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逾期交楼索赔咨询

  • 发布时间:2019-09-24 15:28:54,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4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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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争议焦点一,碧某公司应否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问题。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包括法定条件和合同约定条件,在合同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案工程在竣工后进行的竣工验收备案属于保障工程质量的法定条件,也是房屋的法定交付条件。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屋于2018年9月11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方才具备交付条件,依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碧某公司未如期交付具备法定及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给赵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另,赵某已于2017年12月30日办理收楼手续,虽然涉案房屋当时尚不具备交付条件,但赵某的收楼行为应视为其知道房屋不具备约定或者法定交付条件并同意接收房屋,故一审判决认定迟延交楼违约金应计算至赵某收楼之日止,上述认定并无不当。赵某已经办理涉案房屋的收楼手续并不影响其主张收楼前碧某公司的违约责任请求违约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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