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在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二、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种类包括:系统集成、系统咨询、软件开发、综合布线、安防监控、屏蔽室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恢复、工程监理、以及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其他业务资质单位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承接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工程监理业务的,不得承接所监理工程的其他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
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二)依法成立3年以上,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四)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资质,具有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专业能力。
四、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一)保密制度完善;
(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三)用于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四)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人员的审查、考核手续完备;
(五)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审批机构:
甲级资质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与批准
申请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应当对照资质申请条件,确定拟申请资质的等级和业务种类。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
申请单位属于企业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补充。
资质申请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填写书面审查表,提交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对申请单位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保密技术防护等情况进行检查,出具现场审查意见。对通过现场审查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或者授权专门机构,开展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等工作。
家评审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情况,作出是否授予资质的决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作出授予资质决定的,在其法定代表人和保密管理人员接受保密培训、法定代表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后,颁发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三)注册地址;
(四)证书编号;
(五)资质等级;
(六)业务范围;
(七)发证机构;
(八)有效期和发证时间;
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仅限证书上注明的单位持有和使用。
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
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涉密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向作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