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查处答复不明确 律师助力撤销答复书

  • 发布时间:2019-09-27 12:49:02,加入时间:2018年11月02日(距今24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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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和雪莲

  基本案情

  林女士等人系四川省A市B村村民,2013年开始,当地相关部门大力宣传,动员包括林女士在内的村民交地,交出的土地用于修建安置房。土地交出去了,但补偿款却一直没有发下来,林女士等人越想越觉得蹊跷,通过邻村村民取得了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和雪莲副主任的联系方式,经过咨询,林女士等人才明白在此次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违法之处。眼看自己最后一块口粮田没了,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款,林女士等人经过商议,决定委托和雪莲律师作为其案件的代理人,帮助他们讨回土地补偿款。

  办案掠影

  在同林女士等人的沟通中,和律师还发现了另一个问题,在整个征收过程中,相关负责单位都未曾出具过任何手续。为了找到此次征收行为更多的漏洞,和律师向有关单位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对获取材料的分析,和律师发现涉及林女士等人所在村组的已有征地批复中不包括此次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该项目并未办理过任何土地征收手续,属于严重的未批先占行为。针对这一行为,和律师起草了《查处申请书》,并递交给有关部门,申请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有关部门却答复称该建设项目用地均为国有土地,不存在未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破坏耕地的问题。于时,和律师向上一级部门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 A市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B村林女士等人申请查处违法用地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对涉案土地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林女士等人。经上级部门审理认为,尽管市有关部门对补偿安置标准问题进行了答复,但仅限于林女士等人的住房安置部分,对法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等部分未予以明确答复,对于林女士等人所反映的未办理征地手续问题,未予以明确答复,因此,有关部门作出的回复属事实不清。最终,上级部门作出决定:撤销有关部门作出的答复,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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