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 房产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2019-09-27 22:24:20,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060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
  • 公司:杨泳仪【个体】,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杨泳仪,手机:13631306506 微信:yangyongyi222 QQ:1348661382

广州优秀专业的房产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房产纠纷经验,提供房产法律咨询,专业代理房产诉讼仲裁、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交易纠纷、宅基地买卖纠纷、离婚继承房产纠纷、房屋权属纠纷等,经验丰富,欢迎咨询。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共三层,面积接近7000平方米)。地址说明:地处天河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地铁5号线“猎德A”出口,或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往广州图书馆方向走。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去年7月,经中介机构介绍,我与王某共同协商达成房屋买卖协议,我将房屋及车库卖与王某,后来王某因为不能办理银行,提出解除协议,现在中介机构要求我支付中介费,我是否可以拒绝? 

答: 

   居间合同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时,就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平均支付居间报酬,也就是说,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的只作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的介绍人,自己一般不直接参与订立合同,既不是代理人,又非当事人和保证人,他不能保证合同双方一定履行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把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本案中,在中介机构的撮合下,你与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后来因为王某的原因合同未能履行,你仍然应当依照约定支付中介费。但若签订合同过程中,中介有欺诈或剩余工作未完成等情况,可以扣除部分中介费,具体请电话咨询律师。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