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欠款起诉代理律师

  • 发布时间:2019-09-30 12:10:52,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50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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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债务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借贷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民间借贷纠,货款追索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夫妻个人或共同债务纠纷、个人债务纠纷律师、转让股权纠纷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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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借贷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广州借款纠纷中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打赢官司吗?

原告主张原被告双方间存在借贷关系,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现金交付或其他足以证明被告收到款项的证据,而未提供借条等债z权凭证,被告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只认可双方存在资金往来。此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法官讲法: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虽然原告提供了资金流转的证明,但该款属于何种性质尚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原告进一步补强。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z权人行使债z权请求权,应向法z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

其次,借贷案件的证明要求较高,z根据最z高法z院《关于人民法z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5条的规定,只有借贷关系明确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借贷事实存在疑问或不明确时,则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第三,从举证能力来分析,如果是借款,广州市萝岗区借款纠纷,原告完全能够要求被告出具借据,没有借据系原告未尽充分注意义务所致;而对于被告而言,一般在原告交付款项时,不一定要求原告出具手续,故在原告举证并不充分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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