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的区别

  • 发布时间:2019-10-05 16:37:15,加入时间:2019年03月25日(距今18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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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标撤销

  注册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基于法定的事由,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

  2、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依申请或商标期满未续展,而将注册商标整体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两种情形。

  商标撤销和商标注销主要有以下两个区别:

  第一,商标撤销后不能再申请,而商标注销后可以重新申请。

  第二,对于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撤销是被动行为(如被商标局裁定撤销或其他人申请撤销该商标),而商标注销则是主动行为(如主动放弃或主动申请)。

  注册商标撤销分为使用不当的撤销、注册不当的撤销以及争议撤销三种。使用不当的撤销是指经审查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违反了商标禁用条款的,违反了合理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应予以撤销;

  注册不当的撤销包括不附期限的撤销和附期限的撤销,主要是依据商标法第5、16、31条的规定来采取不同是撤销方式;争议撤销是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可以对在后注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标提出争议,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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