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杨小燕
基本案情
刘先生系河北省A镇B村村民,在本村合法拥有房屋及承包地,2012年,B村因XX项目需对本村的房屋及承包地进行征收,刘先生的房屋及承包地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刘先生的土地在征收前实际耕种4.5亩,但是征收方只同意给刘先生1.5亩的补偿,其他的认为是村集体的机动地补偿款不能给刘先生。因刘先生对此不满,遂始终未签订补偿协议。刘先生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网络查询到北京凯诺律师事务所,后同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接受委托后,凯诺律所指派杨小燕副主任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介入刘先生征收案件后,杨律师率先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该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申请信息公开。有关部门陆续予以答复。同时,杨律师还向B村村委会邮寄了村务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该征地项目涉及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但B村村委并未如期答复。针对B村村委未进行答复的行为,杨律师指导刘先生向A镇政府邮寄了《责令依法公开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镇政府责令B村村委会依法公开该项目设计的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发放使用情况。但刘先生同样未能收到任何答复。
面对相关部门一而再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杨律师起草诉状,请求确认A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然而,一审法院却认为刘先生要求镇政府责令村委会进行公开并无实际意义为由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面对相关部门的不履职、一审法院的错判,杨律师指导刘先生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认为镇政府具有对刘先生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的职责,虽然其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并不能证明村务会曾进行过公开,故其并未全面、充分的履行法定职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刘先生的申请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