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征地拆迁中,哪几种协议是不能签的?

  • 发布时间:2019-10-10 11:03:15,加入时间:2018年11月02日(距今23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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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与拆迁办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时,通常都会签订一份协议,这份协议内容约定了事先谈好的事项包括补偿、安置房地点等。对于被征收人来讲,签拆迁协议的环节是非常的重要,需要看清楚里面所有的内容,包括一个小数点。

  要知道,拆迁协议并不仅仅只是一张薄薄的纸,它的重要性可关系着被征收人房屋被拆、土地被征收之后的生活质量。一旦草草的在上面签了字,那则意味着这份协议产生了法律效力,表示被征收人同意拆迁办给出的补偿。对于已签字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是很难撤销的,无论是被征收人还是拆迁方办都必须要依法履行协议。

  因此,在签协议时要格外的注意,另外如果拆迁方拿着以下协议要你签的时候,可要谨慎了,对存在漏洞大的协议或是风险比较高的协议要学会拒绝。

  一、空白协议

  所谓的空白协议,其实就是协议里面没有内容,只是一个框架。实践生活中,我们不乏看到拆迁办的人拿着这种空白协议让被征收人签的情景,其实这只是拆迁办的一种小伎俩。拆迁办拿着协议等被征收人签完字之后再写上补偿款。

  可是这种形式对被征收人来讲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协议内容尚未确定,主动权就转到了拆迁办相关人员的手中,试想一下,拆迁办如果拿着被征收人已经签好的协议上对补偿金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等内容随意填动,按照此协议对被征收人补偿,那么此时,对被征收人来讲,就只能是默默的接受,即使觉得补偿有问题也已经为时已晚了,因为协议已产生法律效力。

  即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其效果也不大。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空白协议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不管拆迁办说得多好,许以何种好处,都不要轻易相信,只要记住一点,空白协议一定不能签!

   二、补偿明显不合理的协议

  补偿合不合理,这就需要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要清楚自家房屋的面积、房屋建于何时,周边环境和周边房屋市场价,其拆迁办给自己的安置房是否是按拆一比一的原则,补偿是否是按周边房屋市场价进行的。

  在了解了这些以后,相信被征收人会对拆迁办给予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就有了一定的参照。

  如果一两百平的房屋在拆迁时,给予邻居家补偿是几千一平米,而拆迁办只给了自己几百一平的补偿,除了考虑本身的因素之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是农村房屋拆迁,在补偿方面如果是纯货币补偿的话,补偿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和宅基地地价的总和。

  补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因此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先不要着急签字,可找一位专业律师来帮助自己辨别!

  三、内容不明确的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也就是说,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当要具体、明确,虽然不能要求被拆迁人了解的面面俱到,但必须要知道很细化的规定。同时还要注意产权置换的房屋价格、位置以及结构、面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协议内容里面也应当明确货币补偿的支付方式和具体日期。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也就是说,有关部门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保证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以免补偿金额发放的落空,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都是拆迁补偿协议里面必须具备的内容,也是与被拆迁人的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信息,如果上述内容在补偿协议中严重缺失,那么被拆迁人千万不能签字,避免因协议内容不明确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文章来源于凯诺征地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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